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进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合同争议与解除等事宜。
建设工程合同涵盖了工程建设的所有内容,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用合同来明确和约束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工程建设规模不同、建设周期长短不一、技术复杂程度各异,以及施工承包方式、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合同内容、合同条件选择依据也各不相同。今天就和首盛建设集团一起学习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质量控制基本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运行工程质量控制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审查、巡视、旁站、验收、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2)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工程开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共同签认。
(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确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厂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7)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质量目标控制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防范性对策。
(8)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9)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10)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1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1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1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7)项目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8)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19)项目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经重新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相关验收标准、设计图纸、合同要求的,建设检验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期,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经重新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验收标准、设计图纸、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
(20)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1)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22)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2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4)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25)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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